营改增后,地税行政机关代开
增值税
单据范围内为:
(一)符合自开
增值税
普通发票前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营业额3人均(或按季缴纳的,季营业额9人均)的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行政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前提的增值税 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营业额3万元下述(或按季缴纳的,季营业额9万元下述)的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行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一个人(也就是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 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产(包括房屋),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房屋)或出租不动产(包括房屋),地税行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税行政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一个人(也就是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理论上,买房人或租约是第三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明确规定的。理论上,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单据管理工作新该系统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