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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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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其实,商标注册原则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采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

其实,商标注册原则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采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另外商标分开注册原则更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及保护。分开注册的商标能既能分开使用也能单独使用,更便于产品、包装、广告、展会等的使用及保护。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最后小编来谈谈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惩罚:

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全面、系统的保护;商标法虽然并不排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相对于注册商标,在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上都相对减弱,只有两类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才能受到较强保护。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惩罚:

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依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主张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构成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后,要积极地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或者无效涉嫌抢注的商标。

2、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惩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难看出,商标法除了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保护未注册知名商标,但企业需要能证明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才可以据此阻止他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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