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工夫是一个老规定,以前王老师也常常发布篇文章,专为要求个体工商户也必需建账。这次是商务部关于修改财务机构部份章规的决定中的一条,也就是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一个修改!
但是很对人在副标题上加上新规两个字之后,就让人感受个体工商户现在是不需要建账的,只是今天才有这个要求,只不过这几乎是正确的,因为这个文档本身就是本身就是2006年颁布,2007年1月1号就开始实行的文档,理论上,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需建账,在2007年就开始实施了。
因为在本月省一级国地税合并,因此,以前的很多方针文档也就跟着修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也在修改之列,只是对其中的部份细节作了修改,
本次修订后新的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与2006年12月15日由税务总局第17布告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相比之下,到底修改了哪些细节呢?该法规本次修改的全部内容为:
将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该条细节为:按照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司法权,即以缴纳税率、销售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工作;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工作。);
将第十七条(原细节为:依照本必要规定应当设账簿的 公司名称变更函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本必要关于账簿设、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赋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反复处罚。)修改为“依照本必要规定应当设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本必要关于账簿设、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赋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并改为第十九条。
还有吗?没有了,知道就这几项修改的大多。确实很 公司名称变更函确切,略为看一下就知道,这几项修改就是将该法规原规定的定额地租行政机关的职能和管理工作,变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税务机关承担。
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需建账并不是新规,只是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前也多次强调过,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法外之地,也必需严苛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