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因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造成的负债和开销负连带责任。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对设立行为所造成的负债和开销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缴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金融机构历年来利息贷款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步骤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责任,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成功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违法继受设立步骤中所造成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本条明确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步骤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无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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