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代办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开户代理记账--www.chengshizhuce.com 欢迎您!

牛人岛创业园

「避税服务」问: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率如何确定?

「避税服务」问: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01-06

分类

简要介绍: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原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述简称区外工业园企业),2008年没有被新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按何种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原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述简称区外工业园企业),2008年没有被新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按何种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被新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又应依据何种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人认为应按法定税率25%进行汇算清缴,有人认为按过渡时期的优惠税率18%进行汇算 避税服务清缴。那么究竟应该依据哪种税率呢?

  答:先研究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时期外商投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早已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以前的税收法律、行政事务规章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月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不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仍未享受优惠的,优惠限期从本法施行本年度起计算。立法设的持续发展对内经济发展合 避税服务作伙伴和文化交流的特定周边地区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周边地区特殊政策的周边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税赋优惠,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国家所未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此方针包含三项细节,一是原享受低税率和不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的过渡时期规定,二是对特定周边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外商投资,三是其他兜底性条文。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时期外商投资相继下发了两个文档。第一个文档是《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外商投资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该文档具体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况,对享受低税率外商投资的企业,可以按5年进行过渡;享受不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的企业,应按时继续享受。那么区外工业园企业是否适用该方针?对于区外工业园企业,该文档以列举的方法订明两种只能可享受过渡外商投资:一是《中华民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法律法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

行政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本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所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和新技术持续发展规画大纲(2006~2020年)若干设施方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6号)规定,国家所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 避税服务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苛认定后,自获利本年度起2月内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6号文档译文是一个整句,后半句“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包含其中。因此,该文档规定的低税率优惠呼吸困难用于区外工业园企业,区外工业园企业无论是否新的获取名额均不享受5年过渡优惠税率,即不得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外商投资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月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的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档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管理区外工业园企业还要满足2007年3月16月底完成注册的前提,不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享受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原税收法律、行政事务规章及相关文档规定的优惠必要和期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如果因未获利而仍未享受税赋优惠的,其优惠限期从2008本年度起计算,不涉及过渡时期优惠税率的难题。

  但是也有一个例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档附图第25项规定:“设在海淀区技术制造业开发自贸区的外国投资企业,依照海淀区技术制造业开发自贸区的税赋优惠规定执行。对自贸区的技术企业自开办月内,3月内免征所得税。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批准,第4年至第6年可分到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是设在海 避税服务淀区技术制造业开发自贸区享受减半其间适用15%或10%税率的企业,根据《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外商投资有关难题的通知》(税务〔2008〕21号)规定,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档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不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档第一条第 避税服务二款规定的过渡时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之后本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时期外商投资下发的第二个文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40号),该文涉及过渡优惠税率的规定为:“对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注册的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制造经营收入隶属于缴纳本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

,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国家所需要重点项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架构自主著作权,同时符合《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前提,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必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此条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优惠税率限定了区域内前提(深圳市、珠海市、江门、福州和海南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新技术前提(经过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三部委认定),可违法定税率25%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档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外商投资与新税法及实施法例规定的外商投资存在交叠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方针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已仍然按区外区内划分,根据该法,只有经过三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会存在在15%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的情况。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难题。《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早已被 避税服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新的 避税服务认定以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为减轻企业负担,《商务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本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第一时间按15%的税率兼办税收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收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款,在2008年12月底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收。

联系我们

021-5109-6358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咨询

财税代理:财税代理咨询

资质许可:资质许可咨询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咨询

邮件:op5670@icloud.cm

周一至周五(9:30-21:30)
节假日休息(1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