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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报税」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深圳报税」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发布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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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十一届联络部,高法庭,高检院,各民盟机关,有关民主党派,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新

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十一届联络部,高法庭,高检院,各民盟机关,有关民主党派,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了适应职权发生制政府综合性财务报表体制进行改革需要,法规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定量和相关数据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总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现予下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难题,请第一时间反馈我部。

  附加: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21日

  

  为了大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司法部的《职权发生制政府综合性财务报表改革》(下述简称《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制,昨日,司法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下述简称会计调整准则)。司法部会计司有关主管就会计调整准则有关难题回答了名记者的提问。

  答:制定会计调整准则,主要有下述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制的需要。按照《改革》要求,2020年以前要建立起具有我国特点的政府会计准则体制。无论从

还是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的专业知识看,关于会计方针、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修正和调查报告其后事项(下述统称“会计调整”)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都是政府会计准则体制的最重要枢纽。

  二是法规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现行财务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务 深圳报税企事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合具体的明确规定,公 深圳报税共政策中对上述会计调整的业务的处理方式很不法规,也很不统合,一定高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总质量。近年,审计机构、会计公共政策界等多次提议我们回应难题予以法规。

  三是确保政府会计国际标准体制内在紧密联系的需要。按照《改革》,政府会计国际标准体制采用了“准则+体制”的方式,目前为止,《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务企事业会计科目和流程》(下述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早已从

视角进行了一些法规,《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务企事业会计制度东西方衔接明确规定对国家所法定会计方针、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也进行了法规,但这些明确规定不该系统,缺乏统合的会计处理准则和方式,需要制定明确准则进行该系统法规。

  因此,基于以上三各个方面因素,我们制定发布了会计调整准则。

  答:起草招待会计调整准则,主要历经了下述四个下一阶段:

  一是研究工作结论下一阶段。2017年以来,我们在起草《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明确会计准则的同时,就开始对会计调整难题进行了研究工作,并就是否专为制定明确准则进行了反复讨论。相关研究工作和讨论结果对于会计调整准则制定奠定了学说根基。

  二是起草征求意见稿下一阶段。2018年以来,我们在后期研究工作为基础,通过咨询专家、政府会计准则体制制定联系点的单位等,充份了解现阶段会计核算中遇到的会计调整事项以及具体做法,并严肃研究了现行行政事务企事业会计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制、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调整的明确规定,在此为基础于3月底起草了会计调整准则讨论稿,并在管理工作层次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是公开发表征求意见下一阶段。2018年4月,我们下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看法的函》(财办会〔2018〕9号),就会计调整准则征求意见稿朝向机关机构和的单位、大多财政部门、全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也向部内相关司局、各地专员办、政府会计准则该委员会咨询专家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6月1日,我们共收到106份书面反馈看法,其中53份无有所不同看法,其余53份共提出了264条具体意见和提议。反馈看法整体上对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事前也针对其中的具体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提议。

  四是送审发布下一阶段。2018年7月底以来,我们对所有反馈看法逐一进行了梳理,并逐项对是否采纳状况进行了研究,并根据有关反馈看法和提议对会计调整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送审稿。9月上旬,经会计司新技术组审核和都察院会审议并据此更进一步修订完善后,重新启动部内会签和报批程序中,最后于2018年10月21日由部领导者签发。

  答:制定会计调整准则主要遵循了下述准则:

  一是大力借鉴相关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制和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现行中小企业 深圳报税会计准则体制和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均对会计调整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很多准则与方式值得政府会计借鉴。因此,我们在起草步骤中,结合政府会计整体特征,大力借鉴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方针、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修正》《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其后事项》以及《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第3号——会计方针、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第14号——调查报告其后事项》等会计准则体制中相关细节。

  二是扎根中华民族政府会计整体公共政策,着重提高实用性。从满足政府会计整体审计需要出发,坚持难题定位,对会计调整的处理进行法规;同时,考虑到政府会计整体的审计现况,在借鉴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制和国际性相关准则时,务求准则具体、方式简化、语法接地气,尽量减少专业知识判断,以提高准则的实用性。

  三是与相关方针做好协调。会计调整不仅涉及会计账务处理和流程的调整,还涉及会计根基管理工作法规、预决算管理工作等方针。因此,在会计调整准则制定步骤中,不仅着眼于会计调整事项,还考虑到了决算管理工作 深圳报税等调整事项;不仅明确规定会计处理,还务求做好与相关方针的协调。

  答:本准则命名为“会计调整”,范围内包括会计方针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修正和调查报告其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这种体裁安排借鉴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第十章“会计调整”的写法,但在明确处理准则和方式上考虑到了政府会计整体的特征。

  明确而言,会计调整准则共七章23条,主要细节如下:

  第一章为条文,主要明确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方针、会计估计、会计差错、调查报告其后事项等概念,以及明确会计方针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中等。

  第二章为会计方针及其变更,主要明确规定会计方针及其 深圳报税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将来适用法在会计方针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明确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将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修正,主要明确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调查报告其后其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调查报告其后事项,主要明确规定调查报告其后调整事 深圳报税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明确规定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细节。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颁布年份。

  答:关于会计调整准则,需要说明的最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会计方针变更及追溯调整法。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方针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确定该项会计方针变更累积负面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追溯到调整的最先其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方针。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方针变更对现在各期累积负面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将来适用法处理。考虑到“不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需要会计人员有非常的 深圳报税专业知识判断,为了简化公共政策操作,会计调整准则必要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且没有引入“不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对于会计方针变更的负面影响或者累积负面影响数不能恰当确定的,要 深圳报税求政府会计整体均采用将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必要性的判断国际标准。对于会计差错修正,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均分别必要性和非必要性作出有所不同明确规定,但未在准则中具体必要性的判断国际标准。为了提高实用性,会计调整准则对必要性国际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本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物理性质时有发生或差错的额度较为大。该差错会负 深圳报税面影响流程用户对政府会计整体现在、今天或者将来的状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报,则认为物理性质时有发生,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体 深圳报税制、财政贪污等因素造成的差错。一般来说只能,导致差错的经济发展的业务或事项对流程某一明确工程项目的负面影响或累积负面影响额度占该类经济发展的业务或事项对流程同一工程项目的负面影响额度的10%及以上,则认为额度较为大”。此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会计整体滥用会计方针、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根本性会计差错予以修正。

  三是关于根本性后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式。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性政府机构会计准则采用“追溯概述法”对根本性后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追溯概述法与追溯调整法基本概念有所不同,但会计处理方式完全一致。为了减少新科技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根本性后期差错修正未引入“追溯概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必要做出明确规定,即“本期发现的与后期相关的根本性会计差错,如负面影响收入、开销或者预算支出的,应当将其对收入、开销或者预算支出的负面影响或累积负面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总资产工程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盈余,并调整其他相关工程项目的期初数;如不负面影响收入、开销或者预算支出,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工程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等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其间早已得到修正”。

  四是关于调查报告其后事项。由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制中没有明确指出“资本负债表日”这一基本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性政府机构准则的明确规定,采用了“调查报告其后事项”的基本概念,并将其定义为“调查报告日(报告日一般来说为12月31日)至调查报告批准报出日两者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考虑到公共政策中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方针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极少,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法定方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在变更同时统合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方针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准则仅适用政府国际会计。另外,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后期根本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其间的预算结转盈余,主要考虑决算调查报告经政协批准不应再做调整。此外,鉴于财务预算会计及机构决算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会计调整准则在附则部份明确规定,财务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财务预算会计制度》和司法部其他相关明确规定处理。行政事务演艺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机构决算调查报告体制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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