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的有关明确规定,现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济社会中国农业银行和金融租赁该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本范围内包括:
(一)贷款(含借贷、质押、保证、金融机构等贷款);
(二)信用卡透支、贴现、金融机构垫款(含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垫款、票据垫款、担保垫款等)、外贸押汇、券商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点的可能性资本;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内还款法律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卖方贷款、国外中央政府贷款、韩国国际性共同金融机构不附前提贷款和国外中央政府混和贷款等资本。
二、金融企业准予前夕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比值如下:
准予前夕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初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本额度×1%-截至上年初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额度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p>
金融企业按上述式子计算的金额如为正数,应当相应调增前夕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交由贷款、全权贷款、债券融资、应收股息、上交中央银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物权和股份、应收财务贴息、中央银行现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本,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本以外的其他可能性资本,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严重不足冲减部份可据实在计算前夕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针,凡按照《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司法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明确规定执行的,仍然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