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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如何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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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为加强燃油、燃气轮机、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剂、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正的税赋社会秩序,相得益彰较好金融业自然环境,现将有关难题公告如下: 

为加强燃油、燃气轮机、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剂、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正的税赋社会秩序,相得益彰较好金融业自然环境,现将有关难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新该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卖出燃油、燃气轮机、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剂、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

(下述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

  (二)纳税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负责人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下述比赛规则:

  1.准确选择产品和公共服务税赋归类编码方式。

  2.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目”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投票日应为以及卖出折让等情况的,应按时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投票日应为等因素涉及卖出数目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表》中填写相应数目,卖出折让的不填写数目。

  4.成品油代工中小企业某一产品和公共服务税赋归类编码方式的食用油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额,应不小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配有缴款书相同的同一产品和公共服务税赋归类编码方式的食用油总额。

  成品油代工中小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配有缴款书数据,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下载上述数据。

  二、外购、出口和交由原料收回的燃油、燃气轮机、石脑油、燃料油、润滑剂用于倒数制造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配有缴款书, 企业如何报税以及税赋缴款书(代扣代收配有),按时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收,其他汇票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汇票。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制造烯烃、芳香烃类出口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目,按时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汇票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汇票。

  三、自税收隶属于期2018年3月起,纳税审批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的资讯(见附加)。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外商投资的纳税,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款明细表》。

  纳税审批的某一类成品油卖出数目,应大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目;审批扣除的成品油数目,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汇票载明数目。审批核对相符后,负责人税务机关对纳税的税控电子设备进行解锁;核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出现异常后,才可解锁。

  四、成品油代工中 企业如何报税小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月底(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存货状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 企业如何报税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配有缴款书的成品油存货)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平台。

  五、外购用于倒数制造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月底(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明确规定的,纳税应于税收隶属于期2018年4月前审批,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款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目”中,倒数制造耗用后,按时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收。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制造烯烃、芳香烃类出口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方针难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 企业如何报税制造中小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水印税控该系统简化字水印软件工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代工中小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水印税控该系统简化字水印版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进一步变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工作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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