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2016-11-17
为更进一步改进纳税公共服务,提高办税效能,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数目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公司避税方法以上两类纳税人制造经营管理状况改变,需要变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备的,按照明确规定立即兼办。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内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内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
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体制改革、仍未进行纳税信用评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月底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审批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数据,未查询到相同发票数据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公司避税方法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