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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这些“陷阱”你避开了吗?

「企业报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这些“陷阱”你避开了吗?

发布日期: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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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某省H市甲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卖出其于同省W市购买的商业大厦,取得含税销售额1110万元,该商业大厦取得时的购置市价为630万元,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该纳税人另

某省H市甲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卖出其于同省W市购买的商业大厦,取得含税销售额1110万元,该商业大厦取得时的购置市价为630万元,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该纳税人另行计算的预缴税款为(11,100,000-6,300,000)÷(1+11%)×5%=216216.22元,填报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下,并准备向W市税务预缴税款并审批缴纳。

上述纳税人的处理存在两处正确

  

一、卖出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地税预缴税款

  

  根据财务规章《

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交由地税行政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单据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9号):“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行政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卖出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一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审批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单据的业务,以便利纳税人办税。”

  

  财务规章《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卖出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驻地主管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向政府机构驻地主管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

  

  H市的甲卖出其于W市购买的商业大厦,即为纳税 企业报税人卖出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驻地主管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税款 企业报税,向政府机构驻地主管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所以甲纳税人应当向W市的主管地税机构预缴税款,而非向H市的主管定额机构预缴。

  

二、卖出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法律法规《

商务部关于全面性推开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3号)附加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中指明:

  

  “此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下述情况按时在定额行政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一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物公共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预购另行开发的地产工程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一个人)出租与政府机构驻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预征工程项目和栏次”部份的第2栏“卖出不动产”限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预购另行开发的地产工程项目预征税款填报,不包括纳税人卖出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审批。

  

  纳税人卖出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驻地主管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时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仍按地税原有的审批体制进行。

  

三、卖出取得的不动产计算预缴税款均按5%进行含税换算

  

  根据财务规章《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月底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 企业报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不动产购置市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股份后的额度,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驻地主管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向政府机构驻地主管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

第六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他一个人之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别下述情况计算应向不动产驻地主管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比值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不动产购置市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股份后的额度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比值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不动产购置市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股份)÷(1+5%)×5%”

  

  所以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非常区别是一般计税还是简陋计税,含税换算均是乘以(1+5%),所以个案中应预缴税款=(11,100,000-6,300, 企业报税000)÷(1+5%)×5%=228,571.43元,甲纳税人因为乘以(1+11%)将导致少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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