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该公司作为制造商收到采购方的借款, 按合同约定给予 1%的现金折扣,没有债 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券,只在 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合同中的条文约定。 1%的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处理是计入“财务费用” ,能否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纯利扣除?
【答】
《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确认中小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难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务人为鼓励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负债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卖出产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额度确定卖出产品收入额度, 现金折扣在具体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参照大多
财务
文档 《济南市青岛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 本年度
中小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若干难题的新闻稿》 (济南市青岛国家税务局新闻稿 2011 年第 1 号)第(十六)项规定:
“问:某中小企业发生现金折扣的业务,协定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 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 号文档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两国收据确认的有效地合同、 根据具体状况计算的折扣额度明细、金融机构付款凭据、钱包单据等证明了该的业务现实发生的有权凭据实情斯登。 ”
相符合规定,该公司符合要求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斯登,
中小企业所得税
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纯利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