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税赋法定准则,提高法律香港市民关注度,普遍凝聚社会上一致意见,推进自然科学法律、自由民主法律、开门法律,我们起草了《中华民国城市维护建设法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上公开发表征求意见。香港市民可以在2018年11月19月底,通过下述途径和方法提出看法:
1.通过商务部该网站(网页是:www://http.chinatax.edu.网址/)主页的看法征集该系统提出看法。
2.通过信件方法将看法寄至:海淀区北京市羊坊店东路5号商务部个人财产和行为税司(四等站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市维护建设法令征求意见”印有。
司法部 商务部
2018年10月19日
第一条 在中华民国全境
、消费税的的单位和一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明确规定缴纳城市 个人避税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具体缴纳的
、消费税税额,以及进口货运、劳动或者口岸卖出公共服务、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对出口货运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一个人向全境卖出劳动、公共服务、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驻地在城区的,税率为7%;
(二) 个人避税纳税人驻地不在城区的,税率为5%.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具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进口货运、劳动或者口岸卖出公共服务、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五条 对实行增值税寒假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对进口货运、劳动和口岸卖出公共服务、资产以及因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 个人避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免税、减税工程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责任的的单位和一个人。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责任发生星期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天。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责任发生星期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天。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一处为具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处。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政府机 个人避税构驻地或者居住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缴纳其扣缴的税收。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相同限期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当月或者季完结月内初九内审批并缴纳税收。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缴纳责任发生月内初九内审批并缴纳税收。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收的限期,依照前两款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法》同时废止。
为实施税赋法定准则,按照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策者布署,司法部、税务总局报请有关机构起草了《中华民国城市维护建设法令(征求意见稿)》(下述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198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法》(下述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自1985年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具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驻地在城区、县境和镇或者其他周边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组织法 个人避税》实施以来,运行较为稳定。200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亿元,年平均增长15%,其中2017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362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组织税收、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最重要作用。
《刘少奇关于全面性依法治国若干根本性难题的决定》提出“实施税赋法定准则”,制定城市维护建设法令是最重要特殊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管理工作方案。制定城市维护建设法令,有利于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体制,增强现代科学、可靠性和权威,有利于构建适应共产主义资本主义需要的近代税务体制,有利于依法治国开放和推进国家所治理体制和治理战斗能力完善。
从具体状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元素基本上恰当,运行较为稳定,可基本上保持现行制度构建和税率水准整体不变,将《组织法》上升为立法。同时,根据具体状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份明确规定作相应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民国全境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的单位和一个人(第一条)。
与《组织法》及现行相关明确规定完全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具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进口货运、劳动或者口岸卖出公共服务、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同时,具体对出口货运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一个人向全境卖出劳动、公共服务、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驻地在城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驻地不在城区的,税率为5%(第三条)。
与《组织法》 个人避税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人驻地不在城区、县境或镇的,税率为1%”的明确规定。主要为由是:适用1%税率的纳税人中,许多注册登记在非一个城市周边地区,但其制造经营管理地从城市,造成中小企业税率不公正。为促进公平,避免造成税赋低洼,仍然设1%的税率。考虑到适用1%税率的中小企业人口数少且缴纳数量较小,取消该档税率对中小企业负担负面影响并不大。
对实行增值税寒假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避免额外增加其税负担,《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明确规定,具体向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第五条)。与现行明确规定完全一致,《征求意见稿》具体,对进口货运、劳动和口岸卖出公共服务、资产以及因外商投资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六条)。
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具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分开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情况。对类似情况需要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第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责任发生星期、缴纳限期、审批缴纳一处等征收管理工作事宜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