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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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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的决定》早已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的决定》早已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副部长 谢旭人 署长 于广洲 副局长 肖捷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的决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的部份条文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月底”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月底”。

  (二)将附加《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表格》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前提的科研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作如下修改:将附加《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新的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07年1月31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二等奖,法规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表示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

的决定,制定本明确规定。

  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在2015年12月31月底,在恰当数目范围进口国外不能制造或者可靠性不能满足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节目

、销售税:

  (一)教育部报请司法部、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核准的科技体制进行改革步骤中转制为中小企业和进入中小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

  (二)国家所持续发展和进行改革该委员会报请司法部、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核准的国家所工程建设研究机构;

  (三)国家所持续发展和进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行改革该委员会报请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和教育部核准的中小企业研究中心;

  (四)教育部报请司法部、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核准的国家所重点项目的实验室和国家所科研研究机构;

  (五)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核准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第三条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明确范围内,按照本明确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表格》执行。

  司法部报请有关机构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动及国外制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造持续发展状况,主动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表格》进行变更。

  第四条依照本明确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必要用于本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私自转让、移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中国海关核定的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娱乐活动。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

  第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六条违规,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私自转让、移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处罚,有关的单位在1月内不得享受本税收外商投资;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的单位在3月内不得享受本税收外商投资。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明确规定制定中国海关拟定必要。

  第八条本明确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表格

  (一)研究工作开发、科学试验用的研究、测定、检验、定量、探测、发生讯号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及其附加;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系统中央处理器,中型、大型计算机系统;

  (四)在海关监管月内用于维修依照本明确规定已免税进口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分开进口的配有部件及零件;

  (五)各种媒介方式的图书馆、报纸、演讲稿、软件工程;

  (六)化石、建模;

  (七)科学实验用物料;

  (八)科学实验用哺乳动物;

  (九)研究工作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保健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限于医疗器械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十)优良品种真菌及果实(限于水产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十一)高阶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的资讯(限于表演艺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十二)类似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十三)研究工作开发用的非燃油、燃气轮机动力系统原型车(限于摩托车类研究工作开发政府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

  (2007年1月31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明确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演艺事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性的实施,法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表示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外商投资的决定,制定本明确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标,在恰当数目范围进口国外不能制造或者可靠性不能满足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节目税率、销售税。

  第三条本明确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是指: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隶属于专门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各类科研机构;

  (二)国家所承认以上学历的实施高职及以上高等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学校;

  (三)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核准的其他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明确范围内,按照本明确规定所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执行。

  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外制造持续发展状况,主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进行变更。

  第五条依照本明确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必要用于本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私自转让、移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经中国海关核定的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第七条违规,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私自转让、移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处罚,有关的单位在1月内不得享受本税收外商投资;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的单位在3月内不得享受本税收外商投资。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明确规定制定中国海关拟定必要。

  第九条本明确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研究、测定、检验、定量、探测、发生讯号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及其附加;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系统中央处理器,中型、大型计算机系统;

  (四)在海关监管月内用于维修依照本明确规定已免税进口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分开进口的配有部件及零件;

  (五)各种媒介方式的图书馆、报纸、演讲稿、软件工程;

  (六)化石、建模;

  (七)教学用图片;

  (八)科学实验用物料;

  (九)科学实验用哺乳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保健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加(限于医疗器械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类科学研究政府机构。经中国海关核定,上述进口的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标,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可将免税医疗保健检验、分析仪器用于其医学院的临床研究娱乐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真菌及果实(限于水产类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水产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

  (十二)高阶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的资讯(限于表演艺术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表演艺术高等院校、专业知识);

  (十三)类似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体育高等院校、专业知识);

  (十四)总教练架飞机(限于飞行类高等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只所用关键设备(限于海运类高等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燃油、燃气轮机动力系统原型车(限于摩托车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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