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席大家族中,温州的黄古林草席知名度仅次于,至今已一万年。为了保护黄古林地区的传承工艺技术,审批了“黄古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意是为了保护原产地区域内的大家能获得有权的权利,防止区域内外的不法店家假冒。
根据商标法明确规定,此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凡是原产地保护区域内的第三人或发展中国家都可以有权申请使用。但是在今天实际操作中,黄古林手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当成了一个人配有商标。禁止他人使用。纵容的是,今天竟然还禁止其他人使用“黄古林”印有。举例来说某种程度是古林镇任家盛产的草席加工。不想说黄古林商标,就是黄古林制造或者黄古林镇等印有也被禁止使用。
原先黄古林地区血脉端午节种植蔺草,制做手工艺草席加工转售。今天宣德的黄古林手工艺草席,因为被“黄古林”商标持有者垄断,只能高价转售给他们该公司OEM再转售。如果自己对内转售号称黄古林草席或者是黄古林制造的草席。就会被黄古林手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侵权的为名封杀。
此行为几乎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保护现代的为名行使职权独家经营,破坏原产地其他人长时间制造经营管理,导致区域内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黄古林手工艺传承受到相当严重打击。长此以往再继续,黄古林草席之后只剩商标持有者的公司。很久不具备什么温州名产,黄古林名产了。
恳请国家所工商总局核查审核,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实的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不是让千百年的知名传承成为一个人或者该公司独占个人利益的机器。
依据中华民族《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法例》的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法例的明确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自发
。以地理标 商标版权证书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产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前提的第三人、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经在商标该系统查询,留言提及在“草席”产品上注册的“黄古林”是温州黄古林手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于2007年7月21日被商标局核定注册的第1057727号一般来说商标,并非地理标志。依据《商标法》的明确规定,该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在注册产品上享有排他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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