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的公司企业,新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受15%的折扣税率。由于我该公司没有坐落在当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开发区内,新税法实施前是不能享受税赋折扣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月底没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08年度国家所相关文档出台后,我该公司按照相关文档的明确规定向有关机构审批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的资讯,的资讯是2005~2007年度的。我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省科技厅、教育厅、税务和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请问我该公司可以享受15%税率的执行星期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还是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的星期(2008年12月)开始?
【解答】
根据《国家所
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明确规定:“为配合国家所财政政策方针的实施,第一时间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 企业报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难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各级
行政机关要按《商务部关于
减免税管理工作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明确规定,第一时间按15%的税率兼办税款预缴。
企业报税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款,在2008年12月底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相符合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年度按时享受高新技术
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