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上公开发表征求意见。香港市民可以在2018年 避税办法11月4月底,通过下述途径和方法提出看法: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该网站(网页是:www://http.mof.edu.网址)主页《财务规章看法征集信息管理 避税办法系统》(网页是:www://lisms.mof.edu.网址/lisms/work/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看法。
2.通过信件方法将看法寄至:海淀区东城区小西门陕西三巷3号司法部条法司(四等站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印有。
附加:
司法部 商务部
2018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条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制定本必要。
第二条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年度综合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之后本年度扣除。
本必要所称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
。
第三条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贯彻减负、改善工商的准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保健等工商支出变动状况,主动变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和国际标准。
第二章
第五条 纳税人的父母接受基础教育和高等院校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父母每年
的国际标准限额扣除。
前款所称基础教育包括未满3岁至中学入基础教 避税办法育。高等院校包括基础教育(中学和小学教育)、年级下一阶段教育(重 避税办法点高中、普通高中教育)、基础教育(大学专科、中专、硕士学位本科生、教授本科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父母的双亲分别按扣除国际标准的50%扣除;经双亲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国际标准的100%扣除。明确扣除方法在一个缴纳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以上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高等院校其间按照
。纳税人接受能力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认证的本年度,按照
。
第八条 一个人接受同一高等院校 避税办法事宜,符合本必要明确规定扣除前提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双亲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九条 一个缴纳本年度内,在社会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纪录的(包括医疗保险索引范围的自付部份和医疗保险索引范围内外的出钱部份)
,为重病医疗保健支出,可以按照
。重病医疗保健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兼办
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重病医疗保健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保健服务收费相关
复制品(或信函)。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金融机构或住房社会保障一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利息其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国际标准限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贷款扣除。
第十三条 经母女两国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明确扣除方法在一个缴纳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约、利息还款支出汇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地价支出,可以按照下述国际标准限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省辖市、首都北京的城市、计划单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的其他的城市,扣除国际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的城市的,县级市户口人口数量超过100万的,扣除国际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的城市的,县级市户口人口数量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国际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的单位的,为其常常居住的城市。的城市范围内包括省辖市、计划单列、行政级别的城市、县级市(周边地区、州、盟)全部区划范围内。
母女两国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完全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地价支出。母女两国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不完全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管理工作的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地价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地价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约的租约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地价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约。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双亲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下述国际标准限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国际标准限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子女的,应当与其弟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分摊方法包括平均值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明确分摊方法在一个缴纳本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法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低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定。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完全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者的,不按老者总人数翻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父母、祖父母的父母早已逝世,具体承担对父母、祖父母赡养责任的侄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钱包的单位索取单据、财务债券、支出汇票,钱包的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早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可信度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改变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满父母、被赡养老者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和的单位应当向财务机构提供或协助核查下述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机关有关身分信息、户口信息、入境护照信息、出国留学工作人员信息、国民死亡标志等信息;
(二)公共卫生身体健康机构有关出生药学证明了信息、子女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主管部门有关的学生离校信息(包括以上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离校信息)、或者在相关机构立案的国外教育政府机构专业知识信息;
(五)专业知识社会福利等机构有关以上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能教育)的学生离校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车费财务债券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机构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社会保障政府机构有关住房社会保障利息还款支出信息;
(八)天然资源机构有关资产登记信息;
(九)中国人民银行、国际金融归口机构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健保障部门有关一个人负担的医疗器械开销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统计数据信息的文件格式、国际标准、共享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部门商有关机构确定。
有关机构和的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财务机构提供的,由财务机构提请同级国家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兼办扣缴审批,不得私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审批欺诈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修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状况时,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一个人应当协助核实。
核实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欺诈的资 避税办法讯凭据的,应通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度发现上述情况的,记入纳税人金融机构纪录,报请有关机构实施联合惩处。
第二十七条 本必要所称双亲,是指生父母、继双亲、父母 避税办法。本必要所称父母,是指非婚生、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养子女。双亲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成年人的领养的,订定本必要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一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贷款或住房地价专项附加扣除前提,自由选择按上述工程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父母教育费、语法训练费、住 避税办法房补贴的免税折扣,但同一类支出事宜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必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必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