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民国海关总署
商务部令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赋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早已司法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副部长 肖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波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赋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细节为:“司法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在方针执行步骤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处理的,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演艺事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性的实施,法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表示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赋
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标,在恰当数目范围进口国外不能制造或者可靠性不能满足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节目 所得税税务筹划
、销售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隶属于专门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各类科研机构;
(二)国家所承认以上学历的实施高职及以上高等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学校;
(三)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核准的其他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的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明确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执行。
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外制造持续发展状况,主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进行变更 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必要用于本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私自转让、移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中国海关核定的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 所得税税务筹划品可用于其他的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第七条 违规,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私自转让、移作还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的单位在1月内不得享受本税赋外商投资;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的单位在3月内不得享受本税赋外商投资。
第八条“司法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在方针执行步骤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处理的,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中国海关拟定必要。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表格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研究、测定、检验、定量、探测、发生讯号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及其附加;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系统中央处理器,中型、大型计算机系统;
(四)在海关监管月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测量仪器、陆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分开进口的配有部件及零件;
(五)各种媒介方式的图书馆、报纸、演讲稿、软件工程;
(六)化石、建模;
(七)教学用图片;
(八)科学实验用物料;
(九)科学实验用哺乳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保健检验、分析仪器 所得税税务筹划及其附加(限于医疗器械类院校、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类科学研究政府机构。经中国海关核定,上述进口的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标,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可将免税医疗保健检验、分析仪器用于其医学院的临床研究娱乐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真菌及果实(限于水产类科学研究政 所得税税务筹划府机构和水产类院校、专业知识);
(十二)高阶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的资讯(限于表演艺术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表演艺术院校、专业知识);
(十三)类似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科学研究政府机构和体育院校、专业知识);
(十四)总教练架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只所用关键设备(限于海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燃油、燃气轮机动力系统原型车(限于摩托车类院校、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