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工作人员严禁出现5类违法插手涉税中介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包括:
必要开办或者融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
财务
师等证照,以理由强行安置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强制、指定或者 公司避税的方法容许强制、容许指定纳税接受涉税中介公共服务;
以任何大抵在涉税中介报销开销、领取支出(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发展个人利益;
借助
税赋征管
权、检验权、执法权、方针决定权和行政事务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出有关名额认定、税赋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个人利益;
其他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
地租该系统领导干部不得违背一个人事宜调查报告体制,谎报、瞒报配偶、父母从事涉税中介经营管理活动的状况;严禁地租该系统领导干部辞去职务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位管辖的周边地区和的业务范围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程和涉税中介监管的整体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等机构密切配合的监管功能,完全斩断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与涉税中介的个人利益车轮。同时,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强化企业自主,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功能,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身体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