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即征即退的明确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线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具体税负超过 3%的部份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方针。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从事
融资
租赁的业务的体制改革纳税人中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
融资
租赁公共服务和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服务回租公共服务,对其
增值税
具体税负超过 3%的部份实行
增值税
即征即 退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 报税抄税流程权的省级餐饮部门和国家所经济发展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 的业务和融资性售后服务回租的业务的体制改革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其后实收 资产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国际标准的一月起 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其后实 收资产未达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金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月底仍可按照上 述明确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其后开展的有 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 后回租的业务不得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3)本明确规定所称增值税具体税负,是 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具体缴纳的增 值税款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 报税抄税流程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