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三证一体”登记体制进行改革,国家所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所
税务
总局关于“三证一体”登记体制进行改革涉及一般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下述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具体自公告公布月内,负责人
税务
行政机关在为纳税人兼办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仍然加盖“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戳记,经负责人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额名册》,可以作为证明了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额的凭据。同时具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核发的加载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统合社会上金融机构字符的执照。< 个人避税方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