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的公司粮食外贸中小企业,目前为止该公司准备向香港登记进口商出口一批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工作粮食。那么,我们应怎样兼办免税放行手续?
答:2009年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 合理避税管理工作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举措》(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大陆进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工作粮食时,应先向出口地中国海关税收机构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单据等相关的资讯。经中国海关审核,符合下列前提的,不征收出口税收。(一)提交的资讯真实有效;(二)签订出口合同的香港进口商为“香港登记进口商”;(三)出口合同中具体列明港方出口自用数目并注明“只供香港自用,不得转口贸易”印有。
应注意的是,本新闻稿细节自发布月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