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在苏州市开展运输业和部份近代零售业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的通知》(税务〔2011〕111号)附加1《运输业和部份近代零售业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避税
(二)从中国海关取得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有缴款文末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有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卖出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比值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卖出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明确规定缴纳的茶叶税。
(四)接受运输业公共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收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额度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比值: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额度×扣除率
运输费用额度,是指运输费用结算收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线临管道及铁路线小巴运输费用)、建设工程基金会,不包括装卸费、保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国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提供的应税公共服务,从
行政机关或者全境中间人取得的解缴税收的中华民国税赋通用缴款书(下述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额。
相符合明确规定,提供税收为6%的近代零售业公共服务的一般纳税,收到的
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包括17%增值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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