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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做账」问:商业企业收取客户的新品展销费是否使用地税发票?

「报税做账」问:商业企业收取客户的新品展销费是否使用地税发票?

发布日期: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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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问:我企业是商业性企业,有出租售票处的业务,一些顾客有新品加入时需要进行展销,我企业要收取顾客的新品展销费,收取时开具了地租的零售业发票,今天我们换发票时,负责发票验售视窗说

问:我企业是商业性企业,有出租售票处的业务,一些顾客有新品加入时需要进行展销,我企业要收取顾客的新品展销费,收取时开具了地租的零售业发票,今天我们换发票时,负责发票验售视窗说此发票开具超范围,请问:新品展销费是否使用此发票?

  答: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商业性企业向交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量、营业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性企业向交货方提供一定劳动的收入,例如进场费、电视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租金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税率进项税金,应 报税做账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收征收营业税。

  例外的是,该文件中对不属于平销返利的进场费、电视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租金等明确规定了征收营业税,对于你企业收取的“展销费”应与文件说的“展示费”属于同类型物理性质的车费,所以,应按零售业征收营业税,开具“零售业发票”是准确的,请您与隶属于

行政机关讲清楚此的业务的物理性质,借此文件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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