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办法〉的决定》,早已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本年度第2次局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波
2019年7月1日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为实施《中华民国车辆购置税法》(下述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状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早已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大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员工避税中华民国车辆购置税组织法》(下述简称《法例》)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下述简称《征管办法》)以《法例》等立法行政事务规章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法规征管、强化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发挥了最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仍然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管理工作需要。为实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员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