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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会计如何做到避税?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会计如何做到避税?

发布日期: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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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会计如何做到避税? 合理避税平时尽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在商场买东西也开,抓住一切机会开!开进项税票的时候尽量把单价限制在2000元以下,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会计如何做到避税?

合理避税 平时尽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在商场买东西也开,抓住一切机会开!开进项税票的时候尽量把单价限制在2000元以下,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还可以进成本少缴所得税,不然不但不能抵扣,还要进固定资产缴所得税。另外大件超过2000元的可拆离开发票,比如买电脑,肯定不让抵税,你开主板、cpu、显示器或者换其他的名称,当然不能一眼就看出是一台电脑拆的。 可以把一些使用成本加入,比如业务员的手机费和车马费,雇佣临时工。 销售额: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上; 盈利额要求 税局会给你定出税点的,你没有利润也要按规定的税点纳税,是否保留你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能不能达到营业额,达到营业额,开票达到要求,就可以了。二是如果你的业务的上下家都是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也应该给你一般纳税人资格,不会取消。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您好,学习合理避税的话可以点我昵称到会计实务版块了解一下哦,还可以到论坛发帖提问,会有学友帮忙解答的!关注一下“会计人财智汇”的内容也有老师讲解。

其他答案: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例如,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的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122万元,账面纯亏损。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的成本是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折合人民币8。90原的价格卖给了香港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在企业无法提供他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益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账面其他费用及核定的利润率换算,调整销售收入后,认为该公司第一年已经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不论是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内部,以转让产品定价方法从事避税,都是利用利润率的调整为根本。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转让双方对各自内部创造的产品剩余价值进行分配时,在相互之间进行排列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关联企业手中,但是手段的和理性和合法性应给予相当注意。 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谢谢 爱问知识人

不要有这样的提法,通常人们所说的“合理避税”,说穿了就是一下企业想巧妙地、神不知鬼不觉地偷逃税款,违反规定少缴税款都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把“合理避税”理解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少缴税款或者不缴税款,就应该完全读懂、理解税法,...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如何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爱问知识人

避税: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等活动。 二、避税的基本条件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容易避税(不是偷税)。通常来说,避税需要企业具备一定条件,而这一般也是跨国企业可以做到的: 1、企业规模较大,理想的公司模式是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分公司。 集团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交易、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订单转让等措施避税。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公司的税率应该有高低多少不同、税种有收与不收之分。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在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投资、经营活动事先安排,如果,流动性不强,对经营活动无法安排,则不能起到避税作用。 3、公司决策行为简单,如果一件事情,需要公司经理层开会讨论,多数同意后,报上级领导批准,上级领导在开会,会上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结果只有一个——搁置一边。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负责人,这样这个税务筹划过程只需说服一人即可,实施也比较容易,相互配合也比较默契。 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企业减轻税负不能等同于企业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要靠产品质量、价格、知名度、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多方面共同合作,切忌依靠避税过活。 方法: 1、利用课税主体转移的方法避税 (1)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 ①变更国籍及注册地 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即法律规定拥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该自然人避税的主要方法即放弃该国籍,加入其他国国籍。对于企业来说,其核心问题主要是看其注册地,一个跨国公司如果在避税地(百慕大、巴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母公司,在税收较高地区设立(而不是成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则该分公司没有无限纳税义务,只需对在税收较重国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税,无须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②在适用户籍标准的国家 对个人来说,在适用户籍标准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天数构成其无限纳税义务的因素。跨国自然人住所、居所转移或避免的方式有:住所真正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中途离境、成为临时纳税人、部分移居。 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对全球收入纳税。 对于法人来说,居所的避免与转移方式是迁出与转移总部位置。在实行户籍标准的国家,如多数欧洲国家,判定居民公司标准主要是对公司控制管理机构的判定。 如果跨国公司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地点,在免税地召开股东大会、设立总部,就可以避税。 例:设在荷兰的壳牌石油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荷兰具有法人居民资格,从而进行国际避税。①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总部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会议报告;②在荷兰地区只发行优先股,或不让荷兰股东参与管理,只保留其财产权;③选用非荷居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④不从荷兰发布全球指令;⑤在荷境内设立独立的服务公司,作为管理机构。 当然,如果将公司管理实体,如建筑、办公设备等搬至避税地则可能要产生一笔可观的搬迁费,承担一定的停工损失,人员的搬迁费用,还可能因为处理当地财产缴纳一定的资本利得税。 2、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避税 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指纳税人并不离开居住国或变更居民身份,而是采用所得、财产与所有者分离的方式,来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 其典型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和信托方式避税。 如:纳税主体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信托公司,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凡属于这部分财产取得的收入,都归属在信托公司账上。由于相关的金融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很显然,这样可以减轻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课税客体转移避税 所谓课税客体转移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对资金、货物、劳务、费用的转移,改变或避免所得的来源地,以避免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由于纳税主体的转移易于被发觉,是政府打击的对象,相比之下,纳税客体的转移较为隐蔽,也较为常见。 货物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的不同于正常市价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 这种定价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不是在独立竞争条件下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是按照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 从纳税角度看,当内部定价在同一地区(如果全国税收统一,可扩展到全国)时,转移定价并不影响税收总额,只影响到各个地区间的税收分配。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税收、税制的不同,内部定价开始向避税目的的方向发展。 (1)实体的转移定价 (2)无形资产、服务的定价 4、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 (1)利用延期纳税规定避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举办的俱乐部和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一次性收取的会费、保证金等,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从开始营业...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企业合理避税运用的各种方法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 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 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相关阅读:为什么要集中财务管理? 谈财务报告分析的四个视角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 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 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 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 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 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 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 一个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在中国大陆根据交税来分:定额定税户、小规模纳税户、一般纳税户。对定额定税户的税的问题,就已经不是个问题了。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的6%交营业税,同时还产生“教育、城建、防洪”等附加税,大概折合起来一共是7.3—7.5%。一般纳税人是交增值税的,税率17%,增值部分才交税,但现在在广东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都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税赋率”的年审办法:贸易公司3%,工厂5%,使大家都感觉税的负担太重。而且还有企业所得税:3万以内18%;3-10万以内27%;10万以上33%。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也就是行内人士所说的合理避税呢?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收起回答

其他答案: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企业合理避税的几种方法

小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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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财务账目上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怎样做到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合理避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怎么合理避税?

能不能理解为:所得税汇算时候,发现,尼玛,这样交下去不得了,税高了,能不能想点办法少缴税?避避税?

个人理解:这哪是避税?这是想偷税漏税。

这个问题可以这么问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税超预期了,怎么漏点税,还不被发现,永远的那种?

合理节税是在“业务发生前”,业务发生时,相应税收已经产生,现在的“避税”是偷税漏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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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到合理避税:怎样合理避税?需要注意什么?

平时生活中的费用票一定要多收集,以公司名义抬头的成本票,比如生活中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餐饮费,差旅费等等这些都是可用来规避税的,前提是必须是公司名义抬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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