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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看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看法

发布日期: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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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看法 一招还不够,必须出一套组合拳,才会见成效! 估计管理层应该有备而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看法

一招还不够,必须出一套组合拳,才会见成效! 估计管理层应该有备而来.

其他答案:必须出一套组合拳,才会见成效! 大小非在5分钟内已经想出对策了!

其他答案:我认为管理层应该有备而来,天生的爱面子。不出手则已,出手就要成功!!只要有心救市,手中还有好多牌可打!! 目前A股市场接单者都是战略投资者或者是基金机构,仍然还是市场的重要一方,但是如果行情不好,就可能没有人去接单!因此不仅是多了一个缓冲。 管理层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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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可贺!!!!!

其他答案:下跌时多数人跑不赢市场,反弹时多数人也会跟不上的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救市的一个信号。 但是不明显。

其他答案:应区分什么是实质的利好,一眼看出就是让大小非慢点卖,别太急了。要阴阳交错的阴跌,不要长阴急跌,要不无接盘的。要让基金先走,大小非的成本太低了。诱多。 5.30前管理层就多次提醒风险教育,5.30后各路庄家虚拉指数掩护撤退,大造二八现象。有的人能清醒的逃顶,有的人却深套其中,更可怕的是不善于总结教训,怨天怨地就是不怨自己。 从昨天(周6)管理层又发行200多亿国债和7个发新股加快来看,股市还要向下拓展空间。之后还有若干超级大盘待发行。 在几年前管理层就明确的告知用发新速度来调控大盘。 股市格言:弱市的利好是利空 强市的利空是利好

其他答案:只要存在着限售存量股从的理由,就说明股市的长期利空仍然存在,后市的资金供给还会出现问题,大盘的调整就不可避免,估计短线能够反弹一下,只不过能给有些人一个减少亏损出货的机会而已.

其他答案:首先引用中石油吧里一个股民的话: 每天我就这样坐在电脑前等消息,一直等到1点,早上7点,我起床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看消息。今天我看见这信息后,我给朋友打电话,放下电话,我真的哭了!!!4个月时间,70万到30万,呵呵,真没出息,但就莫明其妙的掉眼泪了。 真不是为了钱。 是呀,好不容易等来了利好。这是股民的眼泪和生命换来的。 其实我们的股民不该死,而是应该得到关心与爱护的人。我们是想挣钱,是想给家庭创收,是想改善生活,我们支持国家经济发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都是听从党的话,走17大报告指明的路啊。 但从6000到3000,有多少可爱的股民家破人亡,精神崩溃。我们的监管层在干些什么,为什么不能给我们可爱的股民一个逃命的机会? 不用质疑,这就是救市!在3000点的位置出此消息,我想我们的管理层也终于做了件好事:从周五盘口看,大实力机构并没有提前得知消息,这与以往不同的一点。 给我们中小散户与机构同样的补仓时机。 就像我前文所说,空头已经把好牌打光了,但多头却抱有一把够级牌,就等憋空头的3。今天这个只是小意思,如果还敢造次,定有熊熊烈火。 。

其他答案:这个政策的利好属于中性,主要这个制约政策有漏洞,我也是猜测。 明后2日有反弹,整体看空间不会超过20%, 等再次探双底再次出利好? 至少这个位置逼出政策明文出台,就已经告诉我们了, 此地就是政策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清泉老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清泉老...

该出的一个也没出,出不出无所谓的不必当成回事.

其他答案:是不是见底反转还不好说,但明天收红的可能性真是太大了

其他答案:首先引用中石油吧里一个股民的话: 每天我就这样坐在电脑前等消息,一直等到1点,早上7点,我起床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看消息。今天我看见这信息后,我给朋友打电话,放下电话,我真的哭了!!!4个月时间,70万到30万,呵呵,真没出息,但就莫明其妙的掉眼泪了。 真不是为了钱。 是呀,好不容易等来了利好。这是股民的眼泪和生命换来的。 其实我们的股民不该死,而是应该得到关心与爱护的人。我们是想挣钱,是想给家庭创收,是想改善生活,我们支持国家经济发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都是听从党的话,走17大报告指明的路啊。 但从6000到3000,有多少可爱的股民家破人亡,精神崩溃。我们的监管层在干些什么,为什么不能给我们可爱的股民一个逃命的机会? 不用质疑,这就是救市!在3000点的位置出此消息,我想我们的管理层也终于做了件好事:从周五盘口看,大实力机构并没有提前得知消息,这与以往不同的一点。 给我们中小散户与机构同样的补仓时机。 就像我前文所说,空头已经把好牌打光了,但多头却抱有一把够级牌,就等憋空头的3。今天这个只是小意思,如果还敢造次,定有熊熊烈火。 。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财税[2010]70号 201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财税[2009]167号 2009-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

对于非上市、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其股份转让相关规定及建议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登记的只是发起人而非股东;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里,亦只提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未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是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我们也遇到过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为了防范自身风险,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也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注意跟地方工商部门做好沟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名股票)或股票交付(不记名股票)即可。另需注意以下几点:

(1)转让场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规定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股份的转让、存管、登记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尚未见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其他方式,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和效力都不尽相同;另外,全国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办转让等服务,在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其公信力较强,相关公示和凭证可以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

司法实践方面,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并未对股东转让未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及场所作出强制性的特别规定,没有要求所有未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全部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内进行。

实务操作方面,建议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则是比较合适的操作的方式。

(2)限售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章程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把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载入公司章程,则需要把新的章程拿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及权益认定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外部登记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确定股东身份及权益:

(1)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上具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另外,也可以直接把新股东的及出资信息载入公司章程(非强制性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需要工商备案的,因此,其中的信息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3)出资凭证及公司治理相关文件

如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分红的决议等文件,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

(4)产权交易所凭证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5)公证、律师见证、司法确权

必要时可以通过上述程序确认股东身份与权益,其中公证和律师见证属于事前措施,司法确权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综上,虽然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在结合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要求的基础上,综合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文件或途径来保证股份转让的效力与股东身份的确认。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质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应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具体经办的工商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保全、执行

(1)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等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属于可被采取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措施的标的。

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保全股份公司的股份,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如下几种方式:一,由登记机关协助执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工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工商机关可以就发起人的股份进行查封冻结,但因为各地情况不甚相同,很多省市的工商管理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非工商登记事项为由拒绝配合,纵使配合的工商管理机关也只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放于公司内档;二、由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执行,部分省市建立了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的股权托管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对于已经在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查封冻结;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登记的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在对外效力上显然是有所减损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2)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工商管理机构往往无法掌握该等股份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对该等股份进行查封冻结,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仅仅是将协助执行文书放置于该类型股份公司的内档,对于该类型股权的转让并不能起到完全的冻结作用。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减持套现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持有股票卖出,获取现金,就是减持套现。  减持:减少持股,是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叫减持。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不适用。  套现:套取现金,在这里指将股票卖出,获取现金资产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大股东减持有哪些方式,对股价的影响分别又如何?

股票减持要保证股价稳定,首先这个要看大股东减持的量有多少。 量大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量小自己盘面卖出或则交给减持中介代卖。 股价的波动受太多因素影响,资金量,预期,企业行业市场状况。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公司高管减持股票?

当然有影响,一般情况下高管减持对股票是利空,短线或许表现不明显。如果他基本面比较好,认为还行的话,可以坚持长期持有。

  减持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高管大量减持说明公司的领导层已经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股价在近期可能成为很长时间无法超越的高点。对股价非常明显的打压。如果手里有这种股票,都要逢高减持,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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