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稿2018年第29号
为了更进一步信息化税务系统“放管服”进行改革,改进税赋金融业自然环境,便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压缩中小企业开办星期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星期。现将有关事宜新闻稿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负责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月内2个工作日内办结,前提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当天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工作人员、依法人早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依法人实名数据的纳税人范围内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立即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明确规定兼办税控电子设备发行等事宜。
代理注册公司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准、
(增值税税控该系统)最低投票日额度审批、增值税税控该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新闻稿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兼办发票票种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投票日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用数目不超过25份;
最低投票日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用数目不超过50份。各省市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结合纳税人税赋可能性高度,另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准国际标准。
四、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根据省道台的具体状况,更进一步具 代理注册公司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兼办期限、兼办方法和兼办程序,尽量实 代理注册公司现税控电子设备网站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星期相关方针的政治宣传解释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第一时间、成功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内蒙古、甘肃、藏区之外的周边地区,本新闻稿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甘肃、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新闻稿。
为了更进一步信息化税务系统“放管服”进行改革,改进税赋金融业自然环境,便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压缩中小企业开办星期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新闻稿,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星期。
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负责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月内2个工作日内办结,前提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当天办结:
代理注册公司 (一)纳税人的办税工作人员、依法人早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依法人实名数据的纳税人范围内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立即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明确规定兼办税控电子设备发行等事宜。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该系统)最低投票日额度审批、增值税税控该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新闻稿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兼办发票票种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投票日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用数目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低投票日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用数目不超过50份。各省市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结合纳税人税赋可能性高度,另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准国际标准。
除内蒙古、甘肃、藏区之外的周边地区,本新闻稿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甘肃、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