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下发<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能我国境外各项应纳税所得应依照法令和本必要的明确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
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一处是否在我国境外均为可能我国境外的所得: ,(五)、从我国境外的该公司、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发 广州代办公司注册展组织或者一个人取得的贷款、股利、储蓄所得。
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受雇于我国境内的该公司、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发展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并派到境外管理工作,所得由境内派出的单位支付或负担,境内派出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美方政府机构支付、负担,可交由其境内派出(融资)政府机构代征税款。
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应另行审批缴纳:……(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时扣缴或征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