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闻稿2018年第50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机构进行改革的要求,更进一步改进金融业自然环境,促进商业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份法规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性取消《入/入境货运通关单》有关事宜新闻稿如下:
一、涉及法定检测检疫要求的工业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仍然填写原通关单字符和序号。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实体视窗”(包括通过“互联网+中国海关”接入“实体视窗”)报关报检一体界朝向中国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实体视窗”分开报关、报检介面或者报关报检中小企业服务器申报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的电子回执上的检测检疫序号,并填写字符“A”。
二、涉及法定检测检疫要求的纺织品申报时,中小企业不需在 杭州公司注册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字符和序号,应当填写报检的电子回执上的中小企业报检的电子底账统计数据号,并填写字符“B”。
三、对于类似只能,仍需检测检疫纸本证件的,按下述方法处理:
(一)对出境珍稀及其的产品,在交通运输路上需提供运递证明了的 杭州公司注册,出具纸本《出境货运调回通知单》。
(二)对进口集中申报等类似货运,或者因计算机系统、该系统等系统故障难题,根据需要出具纸本《入境货运检测检疫管理工作紧密联系单》。
四、中国海关统合发送一次放行命令,海关监管检修娱乐活动经营管理的单位凭中国海关放行命令为中小企业兼办货运提离手续。
五、本新闻稿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产品质量局实施通关单局域网核实的新闻稿》(海关总署新闻稿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新闻稿。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