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商务部昨日发布《关于证券企业准备金支出
税前扣除有关方针难题的通知》(下述简称《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所等证券企业的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证券企业准备金支出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内 注册外贸公司,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期权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权投资人保障基金六大类。
明确来看,对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通知》具体,天津、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明确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买卖收取经手费的20%、非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金额内,准予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各个方面,我国证券登记结算该公司隶属于天津子公司、深圳市子公司依据有关明确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该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总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金额内,准予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各个方面,天津、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明确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明确规定的上限后,按买卖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准予在中小企 注册外贸公司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依据有关明确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准予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权交易所风险准备金,《通知》具体,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我国国际金融期权交易所、天津期权交易所依据有关明确规定,分别按向非会员收取利息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额度达到有关明确规定的金额内,准予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表示,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时补征中小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