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公共卫生计生委,新疆军区财务局、卫生署:
避税企业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社会上办医加快持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下述简称《通知》)的要求,更进一步法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难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一个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看法》(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合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机关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司法部交由驻地省(自治州、省辖市)财政部门管理工作。
二、中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必要》(财综〔2012〕73号)明确规定兼办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明确规定程序中再行兼办《财务票据领用(购)证》。兼办《财务票据领用(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提交申请函,详尽订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品种、使用范围内等;同时提供下述物料:
(一)民办非中小企业的单位三证一体的政府机构证书及信函,或民办非事业单位认证和组织政府机构字符认证存档及信函。
(二)卫生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律师资格许可。
(三)县级以上价钱部门批准的收费文档信函。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综〔2012〕73号文档,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的申请,兼办《财务票据领用(购)证》,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的申请,向申请医疗机构说明因素。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并严苛按照财综〔2012〕73号文档明确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心态接受财政部门的督导检验。
避税企业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必要》(司法部令第70号)明确规定,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状况的督导检验,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规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司法部 公共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