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方针有关难题的补充通知》(税务[2017]2号)
,对《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体国际金融 房地产开发 高等教育专用公共服务等增值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6〕14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步骤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工作人为因素增值税纳税”难题进行了补充。
其中具体:2017年7月1日(含)之后,简单产品运营步骤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工作人为因素增值税纳税,按照现行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
还具体: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月底运营步骤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仍然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工作人之后月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步骤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明确征收管理工作必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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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方针有关难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