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用再卖出的不动产 个人避税方法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
纳税人卖出权属登记在自己个人财产不动产时适用财务规章《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税率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卖出另行开发的地产工程项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即手不动产)适用财务规章《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卖出另行开发的地产工程项目税率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国家所
财务
局新闻稿2016年第18号)。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卖出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仍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办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个人财产,以自己为名对内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地产上涨,有买主提出要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转售,此时,该10套商铺早已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财产,再度卖出时,属于“二手”,不是仍未兼办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房地产,因此,地产企业应适用国家所
财务
局新闻稿2016年第14号,而不适用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时按14号新闻稿转让商铺时,就不能扣除农地款计算缴纳
税率
了。该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属于“二手”?
如果是自建,则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其后原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 个人避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驻地负责人地租行政机关预缴税收,向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
如果是二手,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其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不动产购置市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股份后的额度,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驻地负责人地租行政机关预缴税收,向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