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小企业权益和海关归类管理工作的基本统合,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过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产品预归类决定书》(下述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用。
二、本公告发布月内 避税公司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中小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出口或进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产品并法规审批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看法审核放行。
三、中小企业需要申请海关产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明确规定兼办。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