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持续发展科技实现
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 税务筹划企业税赋难题文档明确规定:
(一)对的单位和一 税务筹划企业个人(包括外国投资中小企业、外国投资设立的研究工作开发中心、国外中小企业和中国籍一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公共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和INN技术的产权或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人员接受他人交由,就技术、产品、新工艺或者新能源及其该系统进行研究工作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工程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结论、技术预报、专题技术调查结果、研究高度评价调查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公共服务的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约的明确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交由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公共服务的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公共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单据的。
5.减免
、销售税、营业税的的单位和一个人同时享受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设计图、的资讯等为媒介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研究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
2.以样本、原型机、电子设备等货运为媒介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研究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运的商业价值。
3.提供生物体技术时附有提供的细菌微生物母本和动、真菌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大批量卖出的细菌微生物,应当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