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这种状况应该以企业为缴纳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月底,司法部、国家所
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难题的通知》(税务〔2008〕159号)回应具体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缴纳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第三人的,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准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所得税的明确规定》(税务〔2000〕91号)及《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变更群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纯利扣除国际标准有关难题的通知》(税务〔2008〕65号)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 财税法规库照下列准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 财税法规库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定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以全部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磋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磋商不成的,以全部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筹资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难以确定筹资比率的,以全部制造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目平均值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
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蚀抵减其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