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个人税收筹划告2017年第12号)
,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难题进行了具体。
方针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难题的公告
国家所
财务
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有效地实施《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下述简称“97号公告”)明确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个人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难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附报《研制工程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状况归集表》(下述简称《状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在填报《中华民国
企业个人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折扣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制费用加计扣除额总计”,统计数据可能为《状况归集表》序列号11“十一、当期具体加计扣除总值”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
个人所得 个人税收筹划税汇算清缴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