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程序研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形成的支出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司法部 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更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器件制造业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的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应用程序企业按照《司法部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软件
增值税
方针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明确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
报税的流程增值税
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分开进行审计,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符合《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专项用作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
处理难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报税的流程)明确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值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下述前提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作的资金拨付文档;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该资金有专为的资金管理工作必要或明确管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