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性保税区高水准开放高品质持续发展的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性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宜新闻稿如下:
一、综合性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下述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立案管理工作。符合下列前提的综合性保税区,由驻地省级财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纲要(包括综合性保税区命名、中小企业申请需求、方针实施准备前提等状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立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性保税区内中小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驻地市(地)级天津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性保税区行政事务政府机构、财务、海关等机构协作推进试点的管理工作功能;
(三)综合性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的联合管控和数据共享功能;
(四)综合性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性保税区开展管理工作的前提,具体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缴纳公共服务、税赋征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综合性保税区完成立案后,区外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强迫向综合性保税区驻地负责人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中小企业,并按时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兼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中小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颁布月内,适用下列税制:
(一)试点中小企业出口自用电子设备(包括厂、基础设施军需品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出口节目增值税、销售税(下述简称出口税赋)。
上述暂免出口税赋按照该出口自用电子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平均值分担到各个本年度,每年年内对今年暂免的出口税赋按照前夕内外销比率进行划分,对销往比率部份执行试点中小企业所在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的税制,对外销比率部份订定执行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外(下述简称区内)税制补征税收。
(二)除出口自用电子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方针:
1.从国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内的货物;
2.从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试点区域内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内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非试点中小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其他试点中小企业购买的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
(三)卖出的下列货物,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
、销售税:
1.向全境区内卖出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基本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卖出的货物(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其他试点中小企业卖出的货物(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中小企业卖出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时的稳定状态向海关审批缴纳出口税赋,并按照明确规定补缴缓税贷款。
(四)向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卖出的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方针。
(五)卖出的下列货物(予以原料 小规模合理避税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进口退(免)税方针,负责人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相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统计数据审核兼办试点中小企业审批的进口退(免)税。
1.入境进口的货物;
2.向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试点区域内、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基本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卖出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非试点中小企业卖出的货物。
(六)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入境进口实行增值税、销售税免税方针。
(七)除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试点中小企业适用区内税收、增值税、销售税的立法、规章等现行明确规定。
四、区内卖出给试点中小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制执行;卖出给试点中小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气、电能、泵)仍然适用出口退税方针,按照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税。
五、财务、海关两机构要加强税赋征管和货物管控的数据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方针的货物,海关向财务机构数据传输进口报关单结关数据的电子统计数据。
六、本新闻稿自发布月内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稿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 小规模合理避税稿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更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 小规模合理避税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稿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新闻稿列名的无锡综合性保税区等 小规模合理避税48个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按照本新闻稿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新闻稿。 < 小规模合理避税/p>
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8日
为促进综合性保税区高水准开放高品质持续发展,支持综合性保税区中小企业拓展两个消费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性保税区推广赋予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下述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了《关于在综合性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下述简称《新闻稿》)。为便于方针理解和执行,现对《新闻稿》解读如下:
一、《新闻稿》出台的历史背景
2019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综合性保税区高水准开放高品质持续发展 小规模合理避税的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3号),提出“大力稳健地在综合性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策者布署,推动综合性保税区创新更新,打造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性保税区中小企业更佳地统筹借助国际性国外两个消费市场、两种自然资源,培养和提升国际竞争新绝对优势,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性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新闻稿》的主要细节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立案管理工作。符合下列前提的综合性保税区,由驻地省级财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纲要(包括综合性保税区命名、中小企业申请需求、方针实施准备前提等状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立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综合性保税区内中小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是驻地市(地)级天津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性保税区行政事务政府机构、财务、海关等机构协作推进试点的管理工作功能。
三是综合性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紧密联系配合管理工作功能。
四是综合性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具备参股的管理工作前提,具体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缴纳公共服务、税赋征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试点的方针细节。试点继续坚持中小企业强迫的准则,税制按后期试点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立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明确为:
一是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试点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中小企业外销货物(包括卖出给其他试点中小企业的货物)可以按时开具
,并按时审批缴纳增值税、销售税。
二是试点中小企业从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外(下述 小规模合理避税简称“区内”)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汇票或者出口退税汇票;试点中小企业以加工贸易方法从区内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制执行。
三是试点中小企业出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方针;外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内必要卖出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时的稳定状态,向海关审批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销售税,并按照明确规定补 小规模合理避税缴缓税贷款;试点中小企业向试点区域非试点中小企业购买货物,订定出口货物适用税制。试点区域中小企业两者之间卖出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方针。
四是试点中小企业进口货物,在货物具体入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中小企业向试点区域非试点中小企业卖出货物,除予以原料的保税货物外,等同进口兼办退税。
五是试点中小企业出口自用电子设备(包括厂、基础设施军需品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出口节目增值税、销售税(下述简称“出口税赋”) 小规模合理避税。上述暂免出口税赋按照该出口自用电子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平均值分担到各个本年度,每年年内对今年暂免的出口税赋按照前夕内外销比率进行划分,对销往比率部份执行试点中小企业所在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税制,对外销比率部份订定执行区内税制补征税收。
(三)其他细节。《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稿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稿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更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海关总署新闻稿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新闻稿列名的无锡综合性保税区等48个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按照本新闻稿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执行星期
《新闻稿》自发布月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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