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职权的 企业报税流程批复
税总函〔2015〕43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 企业报税流程青国税发〔2015〕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省生产型出口中小企业人口数少,且主要集中在兰州的具体状况,经研究工作,表示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你省制造中小企业审批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职权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工作,批复如下:
表示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制造中小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制造中小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