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开始,国外符合相关政策的航运中小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联合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具体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中小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为零的政策优惠。
按照财税〔2014〕50号,对其中全境的的单位和一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名额核发》或加注国际货物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并以水路运输方法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关的单位中小企业可持上述认证兼办进口退(免)税名额认定手续。
相关政策——《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货物运输和邮局业纳入
体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企业合理避税p>